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工務類
河川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0390號令修正發布第6、7、45、64、65條條文
  • 《河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2.17 修正)》 河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 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發布施行。為加速推動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區域之公告、落實河川管理機 關權責及符合目前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堤防預定線、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之用詞統一修正為用地範圍線,並增訂管 理機關得參考用地範圍線認定河川區域範圍。(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區域劃定與變更之審查及核定回歸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於中央管河川辦理之土石採取計畫書之核定及許可, 由河川管理機關辦理,以簡化行政程序。(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四、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修正文字用語。(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