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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33005072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5、6點條文;增訂第7點條文;並自113年9月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使用管理要點)
  •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9.06 修正)》 為加強本局所有之船筏管理,前於 112 年 4 月 11 日(112) 北市翡營字第 112 3001761 號函,修訂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管理要點。嗣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以 符實際,爰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使用管理要點」,並配合修 正相關條文文字;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規名稱修正:本要點原規定內容涉及船筏之使用與管理,為利明確,爰修訂 法規名稱增列「使用」一詞。 (二)第一點及第二點部分:為符合本要點所定範圍原規定內容涉及所屬船筏使用與 管理,爰修正本點內容,以符實際。 (三)第五點船筏之調派使用範疇部分:考量本局業務性質,船筏之調派使用範疇增 加市政考察、環境教育或其他經局長指派之任務。 (四)第六點部分:考量「原則」一詞易生誤解且存有例外情形,為利明確,爰修正 為「注意事項」。另第 1 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將「手續」一詞修正為「申請 程序」;第 3 款明定本局配合新北市石碇區公所通知之時間辦理清明節掃墓 用船之調派。 (五)增列第七點:本要點之訂定或修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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