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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845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無線電話務通訊設備管理規定修正總說明(112.04.11 修正) 》 為加強無線電話務通訊設備(以下簡稱無線電)之管理及維護,本局前於八十八年九 月十日北市翡營字第八八二○三一一六○○號函,修正發布實施無線電話務通訊設備 管理規定。原第四點規定,本規定所指之無線電係指經交通部核配專用頻道且領有電 台執照之無線電話務通訊設備。惟因中央主管機關組織變更,無線電頻率管理、換發 電臺執照之權責已移撥數位發展部,爰將第四點「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以 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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