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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54號函修正名稱及第9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新名稱: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
  • 《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4.09.01 修正)》 為加強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及其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安全管理,本局前於 112 年 3 月 28 日(112) 北市翡營字第 1123001650 號函修正發布實施臺北翡翠 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管理標的為「翡翠水庫」,原水庫名稱無冠地區名,爰修正「臺北翡翠 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法規名稱為「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以符實際。 (二)第九點第二項規定,因應本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並自 114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公共關係股已更名為環境教育股並改置安全檢查 科,爰修正單位名稱,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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