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修正總說明(94.12.20 修正)》 鑒於近年來經濟不景氣,捷運路網陸續通車及大眾運輸高度發展,營業小客車具有巡 迴營業之特性暨促進廣告之活潑與多元效益,為活絡交通運輸市場,提升計程車多角 化經營,並增加業界收入與商機,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修正條文,於 第一項第二款增列計程車兩側車門得設置廣告之規定,廣告內容則應符合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另原規定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 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加列「得移置於後葉子板」之規定。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5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164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