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6.05.15 修正)》 自八十七年行政院通過發展電動機車推廣行動計畫以來,電動車產業開始在國內蓬勃 發展,期間除補助推廣的電動機車之外,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其他小馬力電動二輪車輛 等皆相繼引發製造熱潮,本部為有效落實電動車輛之管理,多次邀集相關政府機關、 專業技術機構及業者等開會研商達成共識後,規劃將輕型機器腳踏車重新分級區分為 「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與「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二類,並就其車輛定位、檢驗、 考驗、監理業務管理等相關事項予以規範,俾更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本規則,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為利管理及執法之需要,增列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使用性質規定。(修正條文第 三條) 二、考量機器腳踏車行駛之安全性,明定機器腳踏車之全高尺度及小型輕型機器腳踏 車之全寬尺度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三、因應新增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車輛種類,增列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得申請牌照檢 驗項目及標準。(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二) 四、因應新增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規範持原輕型機器腳踏車駕照換發普通 輕型機器腳踏車駕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五、增訂汽車駕駛執照分類納入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六、增訂持輕型及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得駕駛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六十一條) 七、增訂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車之行車條件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 一) 八、配合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上路及考量輕型機器腳踏車實際用途與行車安全,增訂 其不得裝載危險物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 九、增訂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載物及載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18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07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38、39-2、52、53、61、61-1、84、88條條文;並自96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