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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12034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259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2、7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六條修正總說明(99.12.31 修正)》 鑑於人口高齡化及延後退休年齡已為國際趨勢,為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及參考國外相 關國家經驗,本規則於九十七年七月已修正實施逾六十五歲之計程車駕駛人於符合特 定資格條件下,可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駕駛執照至六十八歲。 案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追蹤研析,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逾六十五歲之計程車駕駛人 並未有較高事故風險之疑慮,且由於其他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之行駛曝光里程量較計程 車駕駛人低,評估其他較高齡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亦尚不致有較高之事故風險。綜經 檢討,並研提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第四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其他小型車職業駕 駛人應可比照計程車駕駛人延長職業駕駛執照年齡上限,爰擬具本規則第五十二條、 第七十六條修正草案,規定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於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下,均可換 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六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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