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0.12.13 修正)》 現行國內機器腳踏車依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係以二輪為限,相關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 如有需要加裝輔助輪騎乘使用時,係以二輪機器腳踏車改裝為特製車,為提昇維護肢 體障礙身心障礙者機車使用之安全,並期國內製造廠製造或進口商進口可供身心障礙 者選擇無須再改裝之三輪機車,爰檢討開放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三輪機器腳 踏車登檢領照行駛道路。 另現行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 國汽車駕駛執照,規定其有效期間以其經許可停留或居留期限核發。為提供更友善之 外國人生活環境,經相關機關研商討論後,認於目前相關單位都已有完備之業務管理 資訊系統可作為跨機關業務管理合作之協助,對於外籍人士改與國人相同核發六年有 效期間駕駛執照,實務應不致衍生相關疑慮問題,但可進一步提供國內更臻友善外國 人之生活環境,進而吸引外國優秀人才來台,爰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此外,鑑於民眾於車輛內裝設娛樂性顯示設備已有逐漸增加之趨勢,為維護行車安全 及兼顧民眾需求,經參酌國外自主管理方式,交通部於九十六年係有訂定「車輛裝設 視訊設備(含衛星導航)之安全使用須知」宣導如何正確安全使用該等設備,惟實務 仍屢有發生部分民眾於駕駛汽車時不正確使用娛樂性顯示設備之情形,為確保行車安 全,爰並增訂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不得有操作或觀看電視節目、影片或其他娛樂性 等非屬行車輔助功能之視訊等行為。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器腳踏車得為三輪型式,並規定以汽缸排 氣量未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四 十馬力(HP)以下,且以車輪對稱排列之車輛為限。(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領用三輪機器腳踏車牌照者,以領有可駕駛該車類駕駛執照或可報考該車類 駕駛執照之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為限。(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增訂三輪機器腳踏車車輛尺度規定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四、修正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 我國汽車駕駛執照,改與國人相同核發六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修正條文第五 十二條) 五、增訂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起駛前應關閉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修正條 文第八十九條) 六、增訂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禁止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及不得操作行車 輔助顯示設備。(修正條文第九十條) 七、增訂汽車裝設娛樂性顯示設備之可變更規範及檢驗標準。(修正條文附件十五)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11026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26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16、38、52、89、90條條文及附件十五;並自即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