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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8931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197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6、11、15、18、19、22、37、38、40、57、61-1、62、72、73、76、79、80~82、86、91、92、95、112條條文;增訂第52-2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6.30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 修正。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修正條文、公文直式橫書之法制用語、因應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增訂高齡駕駛人 駕駛執照管理制度,及配合電動機車產業發展增訂電動大型重型機車分級定義,有檢 討修正需要。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公文直式橫書而為文字修正,將現行條文有關「左列」文字,全部修正為「 下列」; 「如左」文字全部修正為「如下」。(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 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 、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二條) 二、配合新修正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後段條文,增訂人力行駛車輛 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 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明定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懸掛 、全長尺度及所需持照條件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六十 一條之一) 四、明定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之適用對象、定期換照週期、換照須通過之體 格檢查及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二) 五、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七十五歲以上高齡駕駛人,如未依規定申請換 照,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 六、規範駕駛人於變換車道時應使用正確方向之方向燈。(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七、規範大型重型機車比照汽車相關行駛慢車道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八、配合新增訂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 因而肇事者處以罰鍰之規定,明定開啟或關閉車門之相關規定,以利用路人遵循 。(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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