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6.08 .30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五十七年四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為有效提醒用路 人注意大型車輛轉彎及倒車之行車動態,降低車輛視野死角問題,且鑑於近來幾起重 大遊覽車事故,社會各界反映車輛管理法令對電系檢測規範尚有不足,致遊覽車打造 或業者營運時易增設不符規定電系用品影響行車安全情事,配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 十一點及第七十一點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相關大型車輛應裝設轉彎及倒車警 報裝置與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設備,以及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核定「大客車 電氣設備審驗補充作業規定」明定新車於製(打)造應符合電系審驗相關規範,將轉 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以及查核大客車電氣設備應與紀錄相符 等作業納入汽車新領牌照及定期檢驗之項目; 另為增加計程車業界收入與商機,適度 開放計程車車身廣告張貼範圍及配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放寬計程車車身式樣限制,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大型車輛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應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與合於規定之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大客車電氣設備數量及位置應與 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紀錄相符。(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二、明定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將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類似 設備列為定期檢驗項目,並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大客車定期檢驗應查核 電氣設備數量應與紀錄相符,初次登記或增加電氣設備時,應出具電氣設備經依 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 、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出具之檢查紀錄。(修正條文第三十九 條之一) 三、適度開放計程車車身廣告張貼範圍及放寬計程車車身式樣限制。(修正條文第四 十二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9742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255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39-1、42條條文;並定自106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