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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5007915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198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39、39-1、50、63、80-1條條文;並定自107年7月1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6.29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五十七年四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隨著國內旅遊風 氣越來越盛行,露營車係可提供民眾一次解決旅遊必需安排之交通、住宿、三餐等問 題,為滿足國人更多元需求,開放個人亦得申領屬露營車之小貨車牌照,並規範露營 車需備有滅火器及將其列為露營車新領牌照及定期檢驗項目;另因應實務需要檢討使 用中汽機車及拖車之設備與頭燈變更規定、配合政府推動兩岸良性互動及保障民眾福 祉之政策主張因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生活需要檢討其取得我國駕駛 執照資格條件,且考量公營事業及公用事業機構於執行具有公共利益之業務,以及鐵 路、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使用無法辦理審驗、檢驗、請領汽車牌照之特殊規格車 輛行駛道路需要,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民眾限領一付屬露營車之自用小貨車牌照。(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二、規定露營車辦理申請牌照檢驗時應具備符合規定之滅火器。(修正條文第三十九 條、附件五) 三、配合露營車應設置滅火器設備,將滅火器增列為露營車定期檢驗項目。(修正條 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四、為使車輛新領牌照及定期檢驗之燈光與新車上市銷售前應符合之車輛安全檢測基 準一致,修正車輛燈光及標誌檢驗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附件七) 五、考量實務上使用中拖車有辦理設備變更,以及貨車變更加裝聯結器需要,並因應 現行發光二極體頭燈變更及國外已有雷射頭燈產品情形,爰調和車輛安全檢測基 準相關規範,修正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 六、考量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實務上有不同設置方向之需要,爰修正相關設置 位置文字與圖例,俾為明確。(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附件十四) 七、配合法制用語修正小數點及數字表示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之一及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第二十四條之一附件十四) 八、配合政府推動兩岸良性互動及保障民眾福祉之政策主張,因應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生活需要,比照外籍人士修正持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所發有 效之正式駕駛執照者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免考換發我國同等車類普通駕駛執照之資 格條件,及放寬其報考我國駕駛執照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第六十 三條) 九、為利公營事業及公用事業機構執行具有公共利益之業務,以及鐵路、大眾捷運系 統營運機構有使用無法辦理審驗、檢驗、請領汽車牌照之特殊規格車輛需要,爰 修正同意該等無法辦理審驗、檢驗之特殊規格車輛,得經主管機關報經本部核定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修正條文第八十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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