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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501594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366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0、38、84、102、111、112條條文及第23條條文之附件十五;增訂第39-4條條文;並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修正總說明(107.12.24 修正)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檢討修正。本次修正 係為因應國際間自動駕駛車輛技術之蓬勃發展,參考先進國家針對自動駕駛車輛道路 試辦運行申請及核發牌照規定,以及測試人員、車輛、行駛環境等安全要求,增訂自 動駕駛車輛申請道路測試請領試車牌照及應遵守之安全規定。另為提升國內大貨車安 全管理並與國際接軌,參酌先進國家大貨車尺度調和修正大貨車車長之規定,並考量 國內建築工程及實務混凝土泵浦車之需求,增訂具有混凝土輸送設備專供混凝土壓送 作業之特種大貨車全高不得超過四公尺之但書規定;另針對大客車管理提升部分,參 考國外對於一定車齡大客車管理機制之精神,要求出廠年份屆滿十五年之遊覽車申請 遊覽車車輛安全查驗者,除應依規定實施檢驗外,並依規定完成查驗及繳交證明文件 ,以維護該等車輛行駛安全;另為明確規範大型重型機車及其以外之機車停車及臨時 停車之規定,配合檢討以符合現行用路人習慣以利依循。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業者或汽車研究機構因研究 、測試而有試行自動駕駛車輛之需求,得依相關規定申領試車牌照,且測試行駛 道路時應有適當之管制措施及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並明訂其適用範圍 、申請及審查程序、申請者承諾、檢附相關文件、核准期限,及測試車輛規定、 駕駛操控人員、測試環境安全、道路使用注意事項等。(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因應坊間商業經營多樣化需求,兼顧實務需求及維持車輛行車安全,修正廂式平 頭小貨車載客空間之樑柱結構及車頂結構樑部分不得變更;載貨空間如切除樑柱 結構,須由交通部認可具有辦理車身結構強度檢測之檢測機構出具車身結構強度 優於原結構或與原結構相同之檢測安全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附件十五) 三、參酌國外先進國家大貨車尺度,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 UN/ECE 車輛安全法 規修正大貨車全長至十二公尺,並考量國內建築工程所需、實務混凝土泵浦車需 求及混凝土泵浦車本身不具其他載貨功能等修正具有混凝土輸送設備專供混凝土 壓送作業之特種大貨車全高不得超過四公尺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 四、參考國外對於一定車齡大客車管理機制之精神,要求國內出廠年份屆滿十五年遊 覽車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遊覽車車輛安全查驗者,除應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實施檢驗外,並依規定完成查驗及繳交證明文件,以 維護該等車輛行駛安全,使民眾安心搭乘。(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四) 五、配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修正,為使勞工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資訊,參 考 ILO 一九九○年第一七○號化學品公約及美、加、歐盟、日、韓等國作法, 明定除標示外,雇主應製備清單、揭示安全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SDS) ,將「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 六、修正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進、轉彎相關規定漏植文字,俾為完整。(修正條 文第一百零二條) 七、檢討及明確規範大型重型機車及其以外之機車臨時停車之規定,以符合現行用路 人習慣,酌修部分法規文字。(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八、檢討及明確規範大型重型機車及其他機車於未劃設停車格位,可停車處所之停車 規定,以符合現行用路人習慣,酌修部分法規文字及款次,並規範路邊停車場一 個汽車格得停放一輛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數量之規定,以達各道路主管機關簡政免 公告之措施,另規範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於未劃設機車停車格位處所之原則性停 車方式,並另訂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停車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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