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10.01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五十七年四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 修正。為因應計程車計費表管理、國內小貨車載重管理、電動三輪重型機車載重管理 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等需求,檢討修正相關車輛、人員及速度管理等規定,並配合總 統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及六月十九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 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及增訂第七十 二條之一規定,修正相關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修正慢車定義,將其明確分為二輪之自行車及其他慢 車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九條) 二、增訂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新登檢領照之小貨車得依規定辦 理載重變更登記檢驗。(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刪除計程車申請牌照檢驗時,計費表正面須黏貼有效輪行檢定合格單。(修正條 文第三十九條) 四、應依規定裝設計費表之計程車,須於計費表正面黏貼有效輪行檢定合格單。(修 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五、配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及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用語 ,將「視覺機能障礙」文字修正為「視覺功能障礙」。(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六、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車廂以外不得載客之規定,修正文字。(修 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七、修正貨車裝載規定,明定已辦理載重變更登記之小貨車不得超過登記之載重限制 。(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 八、增訂具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載重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 九、修正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道路之行駛速限,降為時速三十公 里。(修正條文第九十三條) 十、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增訂汽車行近(含轉彎)行人穿越道( 含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暫 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 十一、配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刪除未使用方向燈之文字,未來方向 燈之違規案件,將適用條例第四十二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規定,通盤整併有 關汽車駕駛人使用方向燈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十二、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增訂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不得擅自增、減 、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九條) 十三、配合本條例第六十九條慢車定義之修正,修正其他慢車裝載規定。(修正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十四、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增訂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 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應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 十五、配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定義,規範行人需禮讓 視覺障礙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八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2442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8087296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24、39、39-1、65、77、79、88、93、103、109、115、119、122、126、138條條文;並定自108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