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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02195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043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8~39-1、62、63、83-2、122條條文及第83-1條條文之附件十八;增訂第80-2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1日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2.27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五十七年四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為因應前單軸後 單軸之大型車輛裝設相關安全及環保設備後有超過現行總重量限制規定之可能、裝載 砂石土方車輛管理授權規定明確、專供營建工程不具載貨空間特種車總重量上限、特 殊規格未能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申請臨時通行證行駛道路之管理,修正相關 規定。另配合總統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 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 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之規定,及總統一百零八 年六月十九日公布修正之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針對附載幼童之自行車駕 駛人之年齡、可附載之幼童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兒童座椅修正規定。爰 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共計八條及四附件,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大型車輛裝設相關安全及環保設備後有超過現行總重量限制規定,參考歐盟 EEC 96/53 指令,檢討修正車輛單軸驅動軸軸組荷重限制及前單軸後單軸大型 車輛總重量規定。又考量專供營建工程不具載貨空間特種車,車輛經適當配重後 ,在不逾軸組荷重限制及原廠設計值前提下,總重量應可以軸組荷重限制值相加 為上限,總重量得不受軸距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及附件十一) 二、為裝載砂石土方車輛管理授權規定明確,依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 砂石土方車輛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 條之一及附件二十二) 三、汽車駕駛人曾依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七 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納入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四、汽車駕駛人曾依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禁考期滿申請駕駛執照 考驗者,應檢具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證明(件)。(修正條文第六十三 條) 五、為國內營建工程需要,具固定特殊設備,不具載貨空間之特殊規格特種車行駛道 路需要,訂定特殊規格特種車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行駛道路及 行駛道路應遵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條之二及附件十八)。 六、配合新增第八十條之二已定義交通指揮人員規定,檢討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八 十三條之二)。 七、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修正之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針對附 載幼童之自行車駕駛人之年齡、可附載之幼童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 兒童座椅修正規定,以利民眾遵循。(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及附件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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