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附件十 五修正總說明(111.11.15 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五十七年四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鑑於公共汽車車 門夾傷乘客事件頻傳,立法院相關委員為遏止客運車門夾傷旅害,請交通部研議對肇 事駕駛課予違反運輸安全義務之行政裁罰懲處機制可行性,經檢討,為提升乘客安全 ,實有必要賦予公共汽車駕駛人有注意乘客上下車安全之義務。另鑑於我國車輛安全 管理法規已與國際接軌,朝調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 車輛安全法規導 入實施,車輛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 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書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為提升國內使用中大客 車安全管理並調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八條及第二十 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之一附件十五,以周延妥適。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8條條文及第23、24、39-1條條文之附件十五;並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