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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7)北市交運字第10732617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07年6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告注意事項)
  • 《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07.04.19 修正)》 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自七十七年訂定公布以來,歷經九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配合「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之制定,將 「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遊動 廣告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並對於與菸酒管理法、菸酒管理法施行細 則、本自治條例重覆之規定予以刪除與修正,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共計八點,本次修 正重點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本注意事項之 法令依據及修正主管機關。(修正第一點) 二、新增本注意事項之執行機關。(修正第二點) 三、依本自治條例得知,本市管理遊動廣告之範圍,未明定僅限參加本市聯營公車之 市區汽車客運業,是以修正公共汽車之定義為「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 」,以符規定。另依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遊動廣告係指「車、 船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惟實務上公共汽車車廂內已設置行駛路線圖、相關 乘車安全注意事項等資訊,在行車安全前提下可再張貼之版面有限,且廣告設置 於車廂內僅有乘客看見,效益不如張貼於車廂外明顯,爰新增遊動廣告之定義為 係指設置於公共汽車車廂外之廣告。(修正第三點) 四、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並於臺 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失其效力」,現本自治條例已於一○五年七 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四點) 五、參照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點) 六、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公共汽車業者申請遊動廣告時須提供設置 形式、方式及位置,爰酌作文字修正。又針對車輛管理回歸業者自主管理,刪除 應註明車牌號碼與廣告內容等文字。另參考臺北市遊動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 政府業於一○一年二月一日府法三字第一○一三○一五一三○○號令廢止)第六 條規定:「臺北市遊動廣告物申請案件,除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告物,免徵收行 政規費外……」,緣係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告,公車業者應保留車輛數百分之二 十之車外後側廣告版面,提供作為政令宣導或公益廣告之用,且其廣告隨公車行 駛而移動,無占用公共空間之虞,爰公共汽車設置遊動廣告之申請,免徵收核發 許可證之審查費及證照費等行政規費。(修正第六點) 七、配合本注意事項第二點新增執行機關,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七點) 八、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及配合第六點刪除,爰酌作文字修正。(修 正第八點) 九、原第六點及第九點均已於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及菸酒 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訂有規範,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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