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修訂總說明(97.11.07 修正)》 緣勞動基準法於民國 73 年 7 月 30 日公布施行後,勞工基本工資提高,然因當時 公車票價未列計工資調整後加班費差額,以致造成公車業者營運及財務上負擔,本市 乃於民國 77 年首開先例,開放於公車車廂外設置廣告,以增加公車業者營收,減輕 公車業者之負擔。 「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於民國 77 年制 訂之初,因菸酒乃屬專賣,故有不得廣告菸酒之規定,該規定實施近 20 年來,所有 公車業者及社會大眾並無任何質疑。爾來,因時空環境變遷,中央已就菸酒廣告立法 規範,且近年全球經濟不景氣及大幅油價波動,本市公車業者乃反映於公車車廂外設 置酒類廣告以增加營收,經臺北市議會第 10 屆第 7 次臨時大會議員提出書面質詢 ,建議重新檢討修正。 目前臺灣地區主要都會區縣市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公共汽車車廂外廣告,並無制訂 定相關規範及審查作業,亦未有刊登任何酒類車廂外廣告之案例,有關酒類廣告之規 定僅見於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中。查該條文訂有酒類廣告製作規範,然無刊登位置之 限制,此與注意事項第 5 點條文限制刊登酒類廣告是否牴觸?經洽詢本府法規會函 覆意見表示略以:「…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限制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時,不 得以酒類為廣告標的,顯係以行政規則增加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所無限制,恐有逾越 法律授權(或職權)範圍之虞(法律保留原則)…應立即檢討修正停適用。…」。 綜上所述,注意事項第 5 點限制酒類廣告部分因與中央法規有牴觸之虞,實有修正 之必要,至菸品部分仍依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 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 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之規定予以保留,爰將第 5 點(三 )「廣告菸酒者」,修正為「廣告菸品者」。 為避免公車車廂外設置酒類廣告對社會大眾產生衝擊與負面影響,經參酌菸酒管理法 第 37 條條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條文規定,增訂第 9 點「公車車廂外設置酒 類廣告之內容,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鼓勵或提倡飲酒。(二)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前項標示警語應以版 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標示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 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規定。 本次條文修正同時配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機關組織修編,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 97 年 9 月 22 日北市交管字第 09732466200 號函送「因應委任權責劃分相關 法規修正一覽表」,修正本注意事項第 1 點及第 4 點,管理機關由「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改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另因廣告物管理辦法已於 93 年 7 月 23 日 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30085341 號令發布廢止,本注意事項第 3 點條文中「廣告物 管理辦法」部分檢討刪除。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4-3001
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授運字第097311334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9點;並自97年1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