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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長字第112316062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12.12.12 修正)》 「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自八十五年二月十六日頒訂以來,歷經八次修正, 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實施。為與時俱進,符 合實務需要。爰擬具「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全案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為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尚難自其文義得知可受補助之對 象,且易使民眾誤解,爰改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規定認定,並修 正補助對象年齡文字(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配合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改造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機關名稱(修正規定第二點第 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三、為使本要點補助項目易於閱讀理解,各類補助對象之補助項目修正為分目列舉。 又現行各類補助對象之補助項目均採列舉方式,本局未曾就列舉項目外予以補助 ,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及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補助項目」之文 字。(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四、本局自八十八年起將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納入兒童醫療補助對象,民眾持有「 臺北市第 3 胎以上兒童醫療補助證」,至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得享有補助。 另本局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推動「雙卡合一」政策,民眾持戶政事務所核發 之「臺北市第 3 胎以上兒童證明卡」,即可享有補助。又於一○八年本局及本 府民政局響應臺北市政府無紙化政策,停發兒童醫療補助證及「臺北市第 3 胎 以上兒童證明卡」,爰修正規定,以符實際。(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 第二項、第四點、第五點)。 五、考量極低體重兒童亟需醫療悉心照顧,爰納入該等未滿二歲兒童為醫療補助之對 象(新增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 六、修正補助對象未於特約醫療院所獲得醫療費用減免之退費申請方式,明定健康服 務中心配合辦理之工作事項及明定本局不予補助之情形(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一項 、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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