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修正總說明(107.04.24 修正)》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原名稱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 細則」,於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其後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為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部授食字第一○四 一一○二七七八號公告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三部:運銷),規定藥品在運輸過 程所需之儲存條件,應維持在外包裝及相關包裝資訊所描述之界定範圍,另本細則第 二十條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製藥工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 自行遞交或以郵局寄送方式辦理,惟郵局寄送目前無溫控設備,僅能運送常溫藥品, 若遇特殊運輸條件之管制藥品則無法符合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三部:運銷)之 規定,且為保持國家發生天災、事變、發生大量傷病患事件,無法自行遞交或由郵局 寄送之虞時,得委託物流業者或以其他方式運送之彈性;此外,因目前郵務機構係國 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化經營,已非原立法時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其寄送應依 相關規定辦理,不宜依會商方式訂之,爰修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 定,其修正要點為:增訂需特殊運輸條件之藥品或國家發生天災、事變、大量傷病患 事件,有無法自行遞交或由郵局寄送之虞時,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物 流業者或以其他方式運送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