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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180032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6條、第8條第2項、第3項、第5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22條、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1項第2款、第29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01.06.20 修正)》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原名稱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於三十三年二月二 十三日訂定發布施行後,其後經十一次修正,於八十九年四月一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並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修正。茲配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 業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為落實本條例相關規定,爰擬具「管制藥品管理 條例施行細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將「管制藥品管理 局」修正為「食品藥物管理局」。(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 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 二、配合「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之訂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三 條、第四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三、簡化從事成癮治療業務之醫療機構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使用第一級、第二級 管制藥品之應附資料,並增訂例外情形。(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落實相關公約關於國際貿易流通之規定,並防杜跨國文件遭偽變造,增訂於有 查證必要時,得要求輸入許可文件須經駐外機構驗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 條) 五、為周延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流向管制,增訂製藥工廠配送政府機關因專案 計畫所需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配送方式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六、為加強申報資料之完整性,明定申報期間無管制藥品收支或結存者亦應辦理申報 ,且為減輕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機構之行政負擔,爰修正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 品申報之期限,使與第四級管制藥品一致;另為簡政便民,放寬變更管制藥品登 記證登記事項時須辦理管制藥品申報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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