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104.06.03 修正)》 本辦法於八十七年發布施行,迄今已經三次修正施行。茲配合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 修正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爰修正「檢舉違反食品 衛生案件獎勵辦法」,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多元化之檢舉管道,不僅限於書面方式方得為檢舉,並刪除言詞檢舉須於筆 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納入受理檢舉案件管轄及處理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三、提高檢舉「違規情節較重大」案件之獎金,以違鼓勵民眾檢舉之目的。(修正條 文第四條) 四、將另行核發檢舉重大案件獎金之規定移列本條,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明定發給檢舉人之獎金,其檢舉內容獲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廢止、撤銷,且非 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回。(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有關不予核發獎金之規定,酌修文字,移列本條。(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參考「證人保護法」保密規定,酌修文字,並增訂將檢舉人資料列為申請閱覽抄 錄之禁止事項,以有效保障檢舉人權益。(修正條文第九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20205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新名稱: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