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05.07.06 修正 )》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係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稱本法)第七 十六條之規定訂定,自七十四年九月九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六度修正。本次係為統 整本法相關規定、函釋及為因應實務需求酌作文字修正,爰修正本細則第十條、第十 三條、第十六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必要時之定義性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修正,將感染控制一詞修正為感染管制。(修正條文第十 三條) 三、將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疾病管 制署辦理之事項,移列至本細則。(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