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102.11.29 修正)》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係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稱本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訂定,自 七十四年九月九日發布以來,歷經五度修正。本次係配合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 修正公布本法修正條文,而酌作所引項次及文字修正,爰擬具「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 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因應不明原因之特殊狀況所採之其他調查,不應以傳染病為限,爰修正第四款 之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本法第九條之修正,而增列二項定義性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三、為明確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定之隔離治療費用,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 ) 四、配合本法之項次變更而修正所引項次,並依立法院院會三讀之附帶決議修正相關 文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五、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修正受委任機關之名稱;並將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 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第二條之一規定,增列為第一款規定。(修正條文第十 六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衛生類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20103474號令修正發布第3、10、14~16條條文;並增訂第5-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