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1.30 修正)》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 發布以來,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九月四日。考量 疫後經濟復甦,勞動部對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已放寬相關規定,外國人入國工作人數日 增。因外國人入國後發生行蹤不明原因複雜,與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外國人力仲 介公司間所受委任之責任關聯,宜適當調整,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聘僱許可,外國人入國後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人數 之採計期間,調整為外國人入國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之期間。惟外國人入國三 十日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係因受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善盡 受任事務所致者,則仍應計入行蹤不明之人數及比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 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附表一) 二、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我國境內工作,應善 盡招募選任之責任。鑑於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疏於源頭管理,致所引進之外國人入 境我國發生行蹤不明之情形,多數在入國三十日內,其後外國人入境我國已一段 時日,係由雇主及受委任之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負生活照顧及關懷照顧之責, 發生行蹤不明情事與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關聯較少,爰修正外國人入國後發生行蹤 不明情事人數採計期間,調整為外國人入國三十日內之期間。(修正條文第三十 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