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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318067141號令修正發布第1、15、19、33、42條條文及第31條條文之附表二;增訂第15-1條條文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一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03. 10.08 修正)》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 發布以來,期間歷經十一次修正。惟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就 業服務法第四十條規定,及為加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之管理,使 許可及認可之相關規範更為周延,以維護雇主及外國人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及第三十一條附表二,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增訂第二項規定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 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訂定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以 作為認定是否裁罰之標準,爰增列授權依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 及第二項規定,爰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 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訂定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以作為 認定是否裁罰之標準,並促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善盡關懷服務之責任,俾減少外 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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