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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1432號令修正發布第9、18條條文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10.03.23 修正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 發布以來,期間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 茲配合勞動基準法及公司登記辦法之修正,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條文,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等規定之修正,新增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十六 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茲因公司登記辦法第五條等規定,修正明定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變更負責人 ,應檢附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等文件,爰修正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許可時,應備文件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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