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10.06.02 修 正)》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訂定 發布以來,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為 保障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 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之權益,並加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爰修正本辦法第三 條、第二十一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委任代其辦理居留業務,納入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修正條文第三 條) 二、增列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