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九條、第八十六條修正總說明(95.05.30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施行,其中有關常業犯規定均已刪除。爰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九條 、第八十六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刪除有關常業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酌修施行日期規定。(修正條文第 八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