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1.12.19 修正)》 立法委員管碧玲等二十四人鑒於我國二○一二年六月起施行之汽機車怠速熄火制度, 欠缺考量臺灣亞熱帶高溫潮濕氣候之特性,亦肇生執法爭議及民怨,爰提出「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案」,說明如下: (一)查與我國氣候條件類似之香港,其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之汽車引擎空 轉定額罰款條例,明定當酷熱天氣警告或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 時,直至警告終止生效當日的午夜期間,可排除適用;高緯度之日本對於怠速 管制日前尚未立法管制。 (二)美國十五個立法限制怠速停車之州及加拿大立法案例,均多將氣溫或天氣狀態 列入排除或限制條件,或因氣溫條件而有不同之怠速熄火時間。 (三)鑒於近年臺灣夏季氣溫屢破紀錄,高溫可達攝氏三十八度以上,加以都會區熱 島氣候之高溫高濕效應,怠速熄火之管制應將溫度或氣候條件列入考量,授權 主管機關公告明定之,以避免爭議及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