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外勤隊環境衛生巡查員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2.10.31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環境清潔維護,選派本局各外勤 隊編制內之隊員,擔任環境衛生、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等巡查、舉發工作,為妥 善管理並選派巡查員,特於八十二年三月五日以北市環三字第四九一七號函訂頒 本管理要點,並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一○年三月十日以北市環清字第一 一○六○一五三五○號函頒修正,修正後全文共十六點。 二、本次修正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十五點等五點,重點如下: (一)原第十五點有關科測驗成績、績效考核成績規範移列至第六點規定之。 (二)第七點修正密錄器影像應保留六個月以上備查。 (三)第九點修正巡查員於現任分隊服務滿三年者,應輪調轄分隊;另於現任區隊滿 六年者,應輪調其他區隊。 (四)第十點修正巡查員回任年限,自簽准或喪失身分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任巡查 員。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北市環清字第1123076588號函修正第6、7、9、10、1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