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二修正總說明(112.05.03 修正)》 環境影響評估法自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 為九十二年一月八日。本次增訂第十六條之二係為國土資源有效運用及考量環境保護 與經濟開發衡平之意旨,爰針對已公告審查結論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 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增訂其開發行為許可文件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 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亦應失其效力 ,且溯及既往之規定。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41號令增訂公布第16-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項、第3項、第5條第1項第11款、第2項、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3-1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3項、第16條第1項、第16-1條、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款、第3款、第5項、第6項、第7項、第8項、第9項、第11項、第23-1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