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修正總說 明(114.01.16 修正)》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 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本次因應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修正,及 考量開發行為特性,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分工及給予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緩衝時間以資因應,爰修正本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 十九條附表二。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41002284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條文及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第19條條文之附表二;除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自114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7.01
114年01月16日修正第12條條文之附表一,自114年07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