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4.06.17 修正)》 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83 年 12 月 30 日公布施行後,其施行細則於 84 年 10 月 25 日訂定發布,歷經 87 年 11 月 11 日、88 年 9 月 8 日及 90 年 8 月 1 日三次修正部分條文。嗣因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本法施行細則再 於 91 年 10 月 30 日及 92 年 8 月 13 日二次修正。 為強化環境影響評估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機制,並配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實際需 要,茲就本法施行細則研訂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紀錄公開於網際網路。(第 十三條) 二、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繳交之審查費後,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 告書初稿公開於網際網路。(第十五條之一) 三、開發單位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時,其所 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 審核。(第三十七條) 四、依現行法制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五條、第 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 七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環境保護類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40045359D號令修正發布第3~6、13、15、16、19、20、22、23、24-1、25、37~40、49條條文;並增訂第15-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