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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448009030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4.04.16 修正)》 為尊重媒體專業編輯自主,現行無線廣播電視節目之審查,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其 餘無線廣播電視節目於播出前均無須送審,而係採事後追懲制。基於行政實務運作, 以及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四四五及五○九號等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 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除非有明顯急迫之必要性,國家應 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不對內容作事先審查,爰修正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 定,刪除第一項節目事先審查以取得准播證明及第二項申請重行審查之規定,以落實 言論自由之保障。另為符合行政實務需求,修正第三項有關電臺保存節目相關資料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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