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線廣播電視法全文修正說明(88.02.03 修正)》 本法自八十二年施行至今,根據四年之實務經驗,現行法部分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 ,已不足以因應實際需要。茲因科技導向迅速改變有線電視產業風範,導致該產業之 經營型態及行銷理念日新月益。復為配合「國家資訊通信基本建設」 (NII) 整合 網路計畫之推動,邁向亞太媒體中心及提升產業競爭力,塑造自由化與國際化之傳播 發展環境。此外,為將有線傳播納入管理,並因應有線廣播電視地方化及社區化、擴 大授權地方政府參與該事業之輔導與管理、健全其發展,故修正本法。修正要點如下 : 一 解除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電信事業跨業經營限制。 二 適度開放外人投資比例及同質性媒體之跨業。 三 增訂系統經營者之董事及監察人具本國籍人數之限制。 四 增訂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與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多系統經營條件 。 五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申請投資案件之審核權限。 六 修正經營地區之劃分及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審酌。 七 刪除頭端及分配線網路不得出租、出借、轉讓,以及設定擔保之規定。 八 刪除頻道經營者之資格限制規定。 九 增訂節目應經分級,並明顯標示級別。 一○ 增訂節目應與廣告區分,該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之比例限制 。 一一 修正每一節目廣告時間之限制及標示。 一二 修正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契約。 一三 修正第八章罰則。 一四 增訂私接戶之責任。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觀光傳播類
有線廣播電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216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6條及名稱
(原名稱:有線電視法;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