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要點修正總說明(114.10.23 修 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對市政建設之貢獻,於七十 年七月十八日以府人三字第三三五九六號函訂定「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 政績紀念章頒發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復於七十三年十月三日、八十一年十一 月十日、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及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歷經四次修正。 因應本府於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以府授教人字第一一四三○八二二五五號函訂頒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幼兒園特殊優良校(園)長獎勵要點」(以下簡稱市立學校獎勵 要點),據以獎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學 校)特殊優良校(園)長,同時頒發紀念章;考量上開紀念章及首長政績紀念章均係 以擔任首長職務年資為機關學校請頒之基本要件或標準,是為避免學校首長有重複授 予獎章情形,參酌獎章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後段所定「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之意旨,本要點適用對象不再納入學校首長,爰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北 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要點」,計修正五點規定及附表,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因應本要點之適用對象不再納入學校首長,配合修正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五點規 定,以及第三點附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區別表」、第 七點附表「首長重要政績表」。 二、市立學校獎勵要點第 3 點所定特殊優良校(園)長候選人,係於學校校(園) 長退離時採計其曾任本市市立專任校(園)長職務年資,據以頒發不同等級紀念 章,並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將機關首長及學校校(園)長分流,分別依據 不同規定發給紀念章,爰增訂機關首長曾任上開職務之年資,不得併計請頒首長 政績紀念章之任職年資,以避免同一年資有重複採計之情形。(修正規定第五點 ) 三、考量「首長重要政績表」為本要點之附表,爰明定其依據,並配合修正該表名稱 ;依實務運作情形,調整該表部分內容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刪除「批示」及「主 管機關審核意見」欄位,以簡化行政作業。(修正規定第七點及其附表) 四、為符實務運作情形並使規定文義更臻明確,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五點酌 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4300894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114年10月2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首長政績紀念章頒發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