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4.06.19 修正)》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經考試院八十九年 七月六日訂定發布,同年七月十六日施行後,曾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二 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茲為配合機關辦理陞遷實務需要及簡化銓審作業,爰修正 本細則相關規定,計修正一條、刪除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機關實際運作情形,修正本法及本細則所稱主管機關之範圍。(修正條文第 六條) 二、考量陞遷情形係屬機關用人程序且非屬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範疇,經檢討並為簡化 銓審作業,刪除本細則現行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