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3.17 修正)》 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行政院 依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並參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於一百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一四○○二○七○一號令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 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配合支給辦法施行,修正「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重點如下: 一、配合支給辦法用語,修正本要點之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加班費 支給要點」。(法規名稱) 二、修正本要點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三、明定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第二點) 四、加班費請示規定配合支給辦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 服勤實施辦法」用語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點) 五、刪除技工、工友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規定;增訂輪班輪休人員及所屬人員待命 時數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增訂依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計發之加班費 支給基準。(第四點) 六、正常上班時間用語酌作文字修正。(第五點) 七、授權輪班輪休人員及區公所同仁專案加班費函(簽)報程序;刪除各機關簡任以 上首長及副首長支給加班費之限制規定。(第六點) 八、加班補休假期限由一年修正為二年。(第七點) 九、刪除內控作業查核等文字,其應於本府稽查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內規定。( 第八點) 十、刪除勞動基準法人員相關事項。(刪除原第八點) 十一、借調及支援人員加班費酌作文字修正。(第九點) 十二、增訂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按日、按件、 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者之金錢給付規定。(第十點) 十三、增訂約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第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6-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2300193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