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修正總說明(114.03.10 修正)》 臺北市市政中心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於八十二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一 年五月十六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彈 性上班要點)及全文十點,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增訂第五點及刪除原第十點規定 ,並分別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及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五點規定。 為強化本府友善工作職場環境,增強員工工作之自主性,並落實推動員工工作與生活 平衡,同時使員工本人有懷孕、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等情形,及有親自接送或照顧符 合特定情形之家庭成員需求者,更能兼顧工作、身心健康及家庭照護需求,本次修正 彈性上班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星期一至星期四之彈性時間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午四時三十 分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之彈性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九時三十分,下午四時至六時 三十分。另配合修正星期一至星期四及星期五之核心時間。(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明定員工本人有懷孕、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等情形,及有親自接送或照顧符合特 定情形之家庭成員需求者,得向機關申請調整其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下班時間 為上午七時至九時三十分,下午四時至六時三十分(修正規定第五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考字第1143001573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