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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人考字第111300172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111.03.15 修正)》 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於八十二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 一年五月十六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彈性上班要點)及全文十點,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增訂第五點及刪除原第十點規 定。 茲考量員工本人有懷孕、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等情形者,有定期回診或照護自身健康 之需求,為降低其上下班通勤時因人潮擁擠之危險性,本次爰修正彈性上班要點第五 點規定,即員工本人如有上開情形之一者,其星期一至星期四之彈性時間及核心時間 ,亦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比照同要點第四點所定星期五之擴大彈性上下 班措施辦理,使其可兼顧工作及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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