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員工服務證製發使用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13.12.30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機關進出人員識別,於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訂頒 「臺北市政府員工服務證製發使用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使用注意事項)」;曾歷經 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修正施行。茲為因應本府不再製發附加 自然人憑證功能服務證;又本府雙語詞彙查詢系統網站網址變更,爰修正本使用注意 事項,計修正九點規定,並修正第十點附錄,本案修正說明如下(詳如:本使用注意 事項修正對照表): 一、第一點將「本府」文字修正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將「4」文字修 正為「四」。 二、第三點刪除「本次」文字。 三、第四點刪除「及附加自然人憑證功能服務證」文字。 四、第五點將「機關名稱」文字修正為「單位銜名」並修正本府雙語詞彙查詢系統網 站網址。 五、第七點刪除「一律」及「本府製發之」文字。 六、第八點將「本府」文字修正為「各單位」並將「警衛」文字修正為「查驗」。 七、第九點修正員工離職時「附加自然人憑證功能」服務證作業規範為「附加悠遊卡 功能」相關作業規定。 八、第十點增列「附錄、切結書範本」並將「機關」文字修正為「單位」。 九、第十一點將「機關」文字修正為「單位」。 十、修正第十點附錄、切結書範本文字,如下: (一)、增列附錄標題,另將「……申請奉准……辦理留職停薪」文字修正為「…… 奉准……留職停薪」、「……下述原因:」文字修正為「……下列原因,仍 有使用需求:」並將「,於留職停薪期間仍有使用 之需要」文字刪除。 (二)、將「自然人憑證」文字修正為「悠遊卡」。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資字第1133011475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2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