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14.11.13 修正)》 本府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訂定「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迄今已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 四日。 為提升本市市有非公用土地多元運用彈性,以符政策需求,本次修正爰增訂專案設定 地上權之方式,並配合修正作業程序等事項,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規定第四點:新增但書規定,明定因政策需要,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 報本府核定後,得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 二、修正規定第五點:配合新增第四點但書專案設定地上權規定,增訂第二項專案設 定地上權之作業程序規定。 三、修正規定第八點:明定採專案設定地上權者,以報府核定金額為設定地上權之權 利金。 四、修正規定第九點:修正設定地上權應收取之權利金採分期付款方式者,應於報府 核准後納入契約。 五、修正規定第十一點:明定專案設定地上權之地租年息率,於執行機關簽報權利金 及設定地上權契約文件內容時,一併報請市府核定。 六、修正規定第十六點: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地上權人權利金繳款期限,以契約約定為 依據;另配合新增第四點但書專案設定地上權規定,修正關於地上權以後年度之 剩餘價值計算公式,將得標權利金修正為權利金總額。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財金字第11430286311號令修正發布第4、5、8、9、11、16點條文;並自114年11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