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5.24 修正)》 本府前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訂定「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並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百零五年 六月十五日、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修正本要點。 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參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規定,修正設定 地上權存續期間及權利金底價訂定相關規定,並就終止契約之地上權人補償及鑑價費 用分攤之規定及配合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下稱財審會)任務編組調整酌修文字 ,本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規定第五點:配合財審會由府層級任務編組調整為局層級,修正委員會名稱 ,並新增執行機關應參考財審會審定之權利金價格簽報本府核定權利金底價。 二、修正規定第七點:參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地上權存續期間 最長七十年及考量建築相關法令以及建築技術的演進,為使地上權人可有效發揮 建物使用價值,增加市場投資意願,將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由「不得逾五十年」 修正為「不得逾七十年」,並由執行機關視土地區位、開發效益及政策目標等, 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三、修正規定第八點:參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權利金底價應以土地市價之三成至七成計算,並使權利金底價決定程序 較為明確,爰明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之權利金價格及土地市價三成之價格 應併同提送財審會審議,執行機關應參考財審會審定之權利金價格簽報本府核定 權利金底價。 四、修正規定第十一點:依第一項後段規定,酌修第四項文字。 五、修正規定第十四點:為臻文字明確,爰予酌修第二項第一款文字。 六、修正規定第十五點:考量地上權及地上建物設定抵押權之影響不亞於信託並參考 實務作法,爰修正為辦理抵押權設定應經本府同意。 七、修正規定第十六點:酌修終止契約地上權人補償規定之文字,並考量實務上部分 個案之權利金訂有分期繳納機制,爰修訂地上權剩餘價值之計算方式。另明定倘 發生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而終止契約係不可歸責於雙方,風險應由雙方承擔,爰 明定鑑價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八、修正規定第十七點:新增地上權消滅後地上建物無使用價值者,地上權人應自行 負擔拆除地上物費用。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5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財金字第111301902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點;並自111年5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