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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1010140270號令修正發布第8、19、20、23條條文;並增訂第8-2、14-1條條文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1.07.11 修正)》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於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為配合簡政便民之作業原則,並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 稱本法)之立法意旨,明確規範被保險人之適用範圍及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請領提 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範圍等問題,爰擬具「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線上開辦企業無紙化」措施,增訂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 統辦理投保手續者,免填附相關書表及證件影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及香港或澳門居民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規准予 繼續居留且受僱工作者,應屬於本法之被保險人。(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二) 三、依本法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不包括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重返原任職 單位就業加保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四、為免爭議,明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月於期末發放。(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為符簡政便民原則,刪除被保險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檢附戶籍地址或申報流動人 口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六、為符本法積極促進就業之立法意旨,增訂求職紀錄應為最近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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