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5.14 修正)》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多次 修正,最後一次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玆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以適時保 障被保險人權益,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 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就業保險業務監理及爭議審議已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修正相關權責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 四條) 二、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單位名稱、地址或負責人等資料變更手續者,增訂保 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明確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不計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 保險之年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四、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方式及給付期間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 二) 五、被保險人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增訂應檢附之資 料及勞資爭議處理結果之通知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三)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勞動類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40140245號令修正發布第2、3、5、9、16、19-2、24條條文;增訂第14-2、19-3條條文;刪除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