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9.12.23 修正)》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發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為因應政府推 動相關長期照顧服務、幼兒照顧政策產生土地複合使用之需求,以及尊重原住民多元 文化需求、監察院調查意見等,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得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設 置部落聚會場所使用,不受附表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八款) 二、因應監察院調查意見,修正零售市場用地作住宅或商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限 制之准許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三、放寬學校、體育場、公園等用地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細目及停車場用地作社會福 利設施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限制。(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四、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將容許使用項目之 「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