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6.09.20 修正)》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訂定發布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為因應當前 社會發展及土地利用已朝向複合多元使用趨勢,並為充分發揮公共設施之使用效益, 增加閒置或低度利用公共設施活化使用之彈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落實節能減碳,鼓勵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建構完善之公共運輸系統,增訂公共設 施用地得作「公共運輸工具停靠站」使用,同時為兼顧都市市容及維持綠色運輸 服務品質,增訂作「自行車」停車場使用不受附表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第二款及第四款) 二、強化現有氣象觀測、地震監測站網,以利天氣與地震資訊掌握,增訂作「氣象觀 測站、地震監測站」不受附表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 三、配合「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增訂地下作「 再生水」設施不受附表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 四、配合能源政策,推動再生能源利用與增進能源多元化,放寬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及 小型風力發電使用得不受附表限制;另為建構完善行動寬頻環境,提升防救災通 訊效能及國家總體競爭力,配合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行政院應考核中 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管線基礎設施、無 線電臺之績效,放寬增訂建築物可供電信天線使用。(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 五、配合人口朝向高齡少子女化之發展趨勢,政府推動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及長期照 顧政策,多元提供幼兒園、托嬰中心、社會福利設施之需要場所,評估各公共設 施用地使用與多目標使用項目之相容性,增列或修正公園、學校、高架道路下層 、停車場、車站、體育場、自來水、郵政等用地類別立體多目標使用,及體育場 、自來水、郵政、變電所等用地類別平面多目標得作社會福利設施。(修正條文 第三條附表) 六、考量資產活化及發揮土地利用資源效益,並提供洽公民眾更多元服務,機關用地 參照車站用地增列部分使用項目,並新增郵政用地類別得作立體及平面多目標使 用。(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七、多元增加提供終身學習之場所及文化活動展演空間,爰於零售市場、公園地下、 廣場地下、變電所、機關、港埠等用地類別之立體多目標使用,以及公園、學校 、港埠用地之平面多目標使用,增列或修正「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使用 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八、為增加使用空間效能,高架道路下層、停車場、車站、體育場等用地類別之立體 多目標使用及體育場看臺下平面多目標使用,增列得作「公共使用」之使用項目 ,並考量新建體育場多以立體方式興建運動場館使用,體育場用地類別之立體多 目標使用,放寬不限地下使用。(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