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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02-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93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98.04.08 修正 )》 鑑於當前地球暖化之際並為推動節約能源與環境保護,中央政府目前積極推動使用油 氣雙燃料車並推廣設置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政策,行政院於 97 年 1 月 16 日第 3075 次院會通過環保署「油氣(LPG) 雙燃料車推廣計畫」,並訂定 5 年內油氣 (LPG) 雙燃料車總數增為 15 萬輛,加氣站增為 150 座目標。本市加油站及液化 石油氣分裝場業者增設加氣站計畫時,受限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 核准標準」中「社區參與」之規定,而遭受週邊民眾反彈致計畫受阻,為有效貫徹中 央推廣政策,爰辦理法令修正事宜。 再者,96 年 11 月 2 日由李前秘書長述德主持召開「研商視聽歌唱業設置法規鬆 之可行性會議」會議決議在無公共、消防安全及治安之疑慮下,予以有限度放寬視聽 歌唱業設置規定,爰辦理法令修正事宜。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辦理社區參與之規定:商 1、商 2、商 3、商 4、行政區、文教區、倉庫區 、風景區、工 2、工 3、農業區以及保護區內,「第 12 組:公用事業設施(十 一)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類別中,原有合法加油站在不變更建築面積下 增設加油設施或加氣站免辦理社區參與。 二、放寬臨接道路寬度之規定: (一)保護區內「第 12 組:公用事業設施(十一)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使 用類別,有條件放寬臨接道路寬度之限制。 (二)商業區內「第 32 組:娛樂服務業(七)視聽歌唱業」使用類別,放寬營業樓 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臨接道路寬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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