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受理不服稅捐稽徵案件適用更正程序處理作業要點(106.09.30 修正)》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 疏解訟源,以促進徵納雙方和諧,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訂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受理不服稅捐稽徵案件適用更正程序處理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茲因本要點 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修正後,迄今未再修正,為求完備並釐 清更正案件及復查案件處理程序,爰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本要點內容實為復查案件處理程序,爰以修正要點名稱。 二、明訂復查案件經原處分單位審查有疑義,應將擬處意見送法務科辦理之情形。( 修正要點第二點) 三、修正原處分單位審認復查有理由應撤銷原處分或部分處分且無爭議者,應行之程 序。(修正要點第三點) 四、增列經原處分單位審認復查部分有理由應撤銷部分處分或復查無理由維持原核定 者,應行之程序。(修正要點第四點) 五、修正僅涉及本稅或罰鍰繳款書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或申請人嗣以書面主張非 申請復查,而請求以更正案件辦理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1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修正要點第五點) 六、刪除本要點施行程序。(原要點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3-2042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受理復查案件自我審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6)北市稽法甲字第10632926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受理不服稅捐稽徵案件適用更正程序處理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受理復查案件自我審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