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派兼府會聯絡員員額設置原則及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14.06.1 0 修正)》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派兼府會聯絡員員額設置原則及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於九 十二年四月七日訂定發布,並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鑑於實務運作現況, 府會聯絡人制度已無員額及任期限制必要,又為使制度有效運作,爰提出本程序修正 案,並修正本程序之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派兼府會聯絡人作業程序」,以符現 況並應實務運作之需。本程序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因應現行各機關府會聯絡員改稱府會聯絡人,及修正規定已無員額設置限制,故 修正本程序之名稱。 二、增訂第一點,明定本程序之訂定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依實務運作現況,增訂本府設置府會總聯絡人、副總聯絡人事宜;本府、各機關 及事業機構指派府會聯絡人及異動之通報機制,並刪除現行機關府會聯絡人員額 設置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現行規定第一點及第二點) 四、將現行規定第九點移列為修正規定第三點,並刪除府會聯絡人任期限制。(修正 規定第三點) 五、為使有效運作府會聯絡人制度,對應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各委員會, 新增府會聯絡人分組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六、依實務運作現況,刪除市議會休會期間府會聯絡人輪值規定。(現行規定第七點 ) 七、為強化府會聯絡人聯繫協調功能,增訂府會聯絡人針對議員索資之溝通協調、提 供協助,及遇有窒礙難行或重大情事之即時回報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八、配合現行規定與實務運作現況,修正市長於市議會市政總質詢、施政報告(含專 案報告)向市議會承諾或議員質詢事項,各機關後續處理應遵循之規定,及府會 聯絡人針對議員關心事項之處理及回報機制。(修正規定第八點) 九、為獎勵府會聯絡人之勞績,明定由秘書處簽報專案敘獎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 第九點) 十、餘酌作文字修正。(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機字第114300700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派兼府會聯絡員員額設置原則及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派兼府會聯絡人作業程序)